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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与刑法交叉中的适用

来源:中国期刊网 分类:政法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0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历来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 尤其是民法与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基于此,本文以不当得利制度为研究出发点。 首先,简要概括了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论; 其次,分析了民法与刑法中不当得利的交叉点; 最后,探讨了我国现行不正当浓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有望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不当得利;民法;刑法;交叉问题
 
  一、不当得利基本理论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或是在事发后失去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因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1]。例如,在销售商品时多收,将丢失财物占为己有等。这些在事发后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者,遭受损失的人为受害者。获取不当得利并不是因为受益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而是在于受害者因第三方的疏忽、过失导致受害者受到一定损失。因此,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债务关系,受益者是债务人,受害者是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属于在法律中事实存在的事件,并不是单纯地指行为[2]。其性质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律现象。另外,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的本质代表着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很大关联性。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从法律层面来看,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依然有着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于行为人意志作用的关联性[3]。由于不当得利本身属于法律事实,所以与无行为人意志作用无法产生一点的关联性,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是可以发债权行为,所以与行为人意志作用有关联性,且属于法律行为之中。
 
  二、不当得利在民法与刑法中的交叉
 
  (一)民法上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的关系
 
  在对民法范畴和不当得利制度分析下,一些刑事案件的事实在民法中属于不当得利中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财产犯罪的结论不能成立[4]。从民法来看,对财产的调整与处理中,其中任何一项出现了故意或过失行为,都会导致侵权性质的发生,从而会追究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从犯罪的形式来看,应将部分财产行为应受到的惩罚都归属与民事行为内容之中。
 
  (二)不当得利在我国民刑法规中的交叉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的交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与研究。在刑法定罪的案件中,通常以谦虚为原则处理,若案件用民法处理就不能用刑法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5]。基于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属于故意犯罪,则不能归入到刑事犯罪之中。因此,在解决不当得利制度交叉问题之前,需要深入分析交叉问题具体内容,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使用范围需要进行深层次分析,这样一来才可以完善不当得利制度的使用规范,进而可以构建全系统管理和法制的应用模式。
 
  三、我国现行不当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实践研究发现可以以民法和刑法中的交叉问题作为出发点,分析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使用范围[6]。不当得利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始终以公平作为主导方向,以公平引导法理学系统的整体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法律制度的变革,民法和刑法的适用条件显得非常重要,尤其在不当得利制度中返还逐渐被扩大化的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不当得利制度的原则,即不能从他人的损失中获取个人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运用规范,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并对全面展现出深层基础的制度情况,依据公平理论对交叉矛盾进行合理调整。2.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我国立法有着明确的管理与解释。在探索不当得利的地位与作用时,需要从立法角度深入探索,全面分析不当得利所表现的制度价值[7]。从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意义来看,如何使不当得利制度得到有效实践,则取决于该制度的本身价值,同时制度价值对整个制度的理解做出了综合评价。另外,关于民法和刑法体系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全面分析与探讨中,司法解释对交叉问题也做出相应的解释,并从适用程度来实现制度功能和价值的体现。
 
  (二)立法完善的建议
 
  1.不当得利制度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如何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立法规范,需要从多个角度分析。尤其是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交叉问题,需要利用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分析。首先,要重点突出公平原则,并使公平原则以总则的形式存在。影响不当得利制度的关键因素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仅代表着法制价值,而其凭借自身的价值导向有效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工作[8]。因此,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公平原则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并构建深层次的“公平”原则。其次,不当得利制度在干预其他法律结构运作时,需要将正义、公平要素体现出来。另外,在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可以借助这种交叉认识的方法,进而有效解决刑法制度和民法制度中不当得利的交叉问题,也进一步展现出对正义价值的追求。2.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具备的法律效力主要围绕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展开[9]。而这种利益关系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说明,即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属于债权关系,且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受益者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归还给受害者[10]。由此可见,在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情况下,不当得利本身是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且这种法律效力可以成为解决民法和刑法交叉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受益者和受害者的身份,以及受益者所表现的主观心理状态,使不当得利可以从善意和恶意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形成更加鲜明的法律效力。3.明确不当得利犯罪化的转化标准关于不当得利犯罪化的转化标准,我国立法者有着严谨的态度。首先,立法者表示把一些罕见的不当得利情况归入到刑事犯罪,虽属于一般预防意义,但却违背了刑法的谦虚原则及不成体系的概念;其次,不当得利犯罪化与非法盗用非法物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结语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始终受着不同程度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交叉问题,在法学界一直都是热门话题。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基本概念的分析,探索我国现行不当得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即不当得利制度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明确不当得利犯罪化的转化标准。
 
  参考文献:
 
  [1]高磊.论清偿效果之于三角诈骗的认定[J].政治与法律,2018(05):52-64.
 
  [2]吴娉婷.从刑民交叉角度再看冒领他人存款案[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1(04):42-48.
 
  [3]吴建雄,杨胜荣.论错误交付案的民刑救济[J].法学论坛,2017,32(01):136-142.
 
  [4]李晓明,张鑫.刑民交叉案件分类及其对未来研究的影响[J].河北法学,2016,34(02):10-17.
 
  [5]项倩,刘宇萍.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类型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06):58-63.
 
  [6]夏伟.民法典编纂对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影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06):33-43.
 
  [7]王骏.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的关系[J].法学论坛,2019,34(05):64-77.
 
  [8]杜志勇.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立法取舍——以刑事追赃视角切入[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3):291-297.
 
  [9]赵津萱.不当得利的民法调整与刑法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9(01):214-215.
 
  [10]周维明,赵晓光.分化、耦合与联结:立体刑法学的运作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8,36(03):1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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