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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叠加效应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期刊网 分类:政法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0

  [摘要]建国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了体系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又相继启动了“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形成了相应的区域开发法,从而导致了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交叉与重叠。所以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认真研究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叠加现状,探讨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叠加效应的可行思路。

  [关键詞]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优惠政策;叠加效应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9)02-0098-07

  《法律社会学评论》(年刊)创刊于2014,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一份学术性刊物,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瑜青教授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担任本杂志的主编。

  建国伊始,我国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写入宪法,并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经济法规,构建了体系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区域发展失衡现象的日渐突出,我国又相继启动了“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确立了相应的区域开发法,而这些区域开发战略由于涵盖我国大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导致了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与重叠。所以,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多项优惠政策叠加的政策优势,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认真研究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叠加现状,探讨并发挥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多项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

  一、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概念及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从深圳等经济特区的设立,到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以及后来启动的“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开发战略,区域开发由点到线、从线到面渐次展开,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并且借力相关法律及政策,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准确界定“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这两个基本概念。

  (一)民族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由“宪法”规定确立并经“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成其制度设计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有关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特别是规范国家支持与帮助、自治机关的经济建设自治权等规定,对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考察涉及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相关法规,既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也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还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使“民族经济法”现已发展为我国民族法的重要分支。

  界定“民族经济法”概念,既要考虑它不同于在全国普遍实施的一般经济法,同时也有别于民族法中的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等其他内容,并且只规范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和帮助、只调整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关系。据此理解,民族经济法应是指,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规定为基础,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有关的法规和自治法规构成的,专门规范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其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上述的概念界定,民族经济法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适用范围的地域性。民族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把我国全部地域作为其生效范围,但就其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而言,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民族经济法的地域性表现在,构成民族经济法的法规中有大量仅在民族地区生效的,具有地方法规性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把民族地区作为其主要的生效范围。

  二是支持力度的超常规性。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就目前我国民族经济法的具体内容而言,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国家的帮助与支持,国家不仅突破财政法和税收法等很多现有法规,给予边疆民族地区很多经济上的实惠,而且还给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设置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使超常规也成为我国民族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特征。

  三是法规体系的综合性。就民族经济法法规体系而言,既有成为其立法依据的宪法规范,也有“小宪法”之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有《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诸多配套性文件和规章,还有各民族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而使民族经济法发展为一个立法层次齐全、涉及领域众多、涵盖范围广泛的,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完整法律体系。

  (二)区域开发法的概念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的相继启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具有法规性质的政策文件,同时为了构建区域开发法并在其框架内依法促进开发,还以这些基本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只在西部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并把国家支持与帮助作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力推动了区域开发事业的发展。

  考察我国区域开发立法及实践,并且分析法学界迄今开展的区域开发法的理论研究,对区域开发法可做如下界定:区域开发法是以宪法有关国家根本任务的阐述为依据,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及其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具有法规性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专门用于保障和促进特定区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确保其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上述的概念界定,区域开发法有如下若干基本特征。

  一是上级立法及执法机关的主导性。考察我国的区域开发实践,其中的“区域”并非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而是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即在此所称“区域”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自然地理环境和资源状况等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特征的地域共同体,所以区域开发法虽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却又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地方法制。在区域开发立法及执法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可以涵盖这些区域的上级国家机关。

  二是法规内容的综合性。“区域开发”对象既是物质的、有形的,是具体的,同时它也体现为由一种状态、一个阶段到另一种状态、阶段的过渡,因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其内容自然也具有了明显的综合性特征。它既要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投资环境的改善、人才的引进与使用等行政领域,也要考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经济结构、税收减免和金融扶持等经济问题,还要谋划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

  三是倾向于“干预”的规范手段。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2)目前在我国经济法概念中,作为规范手段使用“协调”一词,主要是考虑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市场经济规律应持“敬畏”之心,但不可否认“协调”一词也内含了“干预”之意。所谓“协调”,是指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协调,协同合作、辅助或和睦协和;所谓“干预”,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经济事务的过问、干涉、参与、制止、管理等,既包括对过去不过问、不干涉的经济事务要过问、要干涉、要管理,又包括对新的经济事务要过问、要干涉、要管理,还包括不该过问的、干涉的、管理的也硬要过问、干涉和管理。[2](23)而就区域开发而言,由于它是为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人为”拓展生产力布局的过程,因而在“协调”这一规范手段的使用中,应更多地把重点倾向于反映主观意志的“干预”。

  二、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叠加与冲突

  目前我国区域开发战略所涉及的地域,大都分布于沿陸地边界展开的广大西部地区,而在此地区集中了我国大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从而导致了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相互交叉、叠加与冲突。

  (一)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叠加

  考察民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既可将它纳入民族法范畴,同时也可将其列入经济法领域,是民族法与经济法的交叉学科。此外,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一样,不仅在原则上仅适用于特定区域,而且还都把国家的支持与帮助作为其主要内容,所以在经济法实践中两者形成了诸多的交叉与重叠。

  一是实施范围的交叉与重叠。由于边疆民族地区与沿边地区、西部地区的基本重合,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实施范围形成了交叉与重叠,即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的实施区域,实际上都为边疆民族地区。而这种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实施范围的交叉重叠,使边疆民族地区既享有民族经济法赋予的各项经济权利,同时也得到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支持。这种由法规实施范围交叉与重叠所导致的适用法规的相互叠加,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但也给边疆民族地区法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二是法规内容的交叉与叠加。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经济法在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自主权、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支持、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我国区域开发法由于其目的也是加快特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规,也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实行税收优惠、扩大对内外开放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具体规定,并导致了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内容的交叉与重叠,即这些法规所体现的实际都是国家的支持与帮助。

  三是执法主体的交叉与重叠。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我国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同时也是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与此相适应,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也具有两类职权,即作为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具有相应级别国家机关一般职权的同时,还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m%3-目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与沿边地区、西部地区基本重合,所以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要承担贯彻实施民族经济法的责任,同时也要履行由区域开发法确定的各项义务,从而导致了执法主体的交叉与重叠。

  (二)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冲突[4](17~32)

  多年来,我国实施“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极大地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区域开发战略着眼于“西部”等特定区域整体发展,存在某些不适应边疆民族地区特殊需要等问题,从而导致了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目前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主导与民族地区自主的矛盾。为了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通过“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给民族地区自治机关赋予了范围广泛的自治权,而且还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从而为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关系,划分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权利(力),实现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目前,虽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妥善处理中央和民族地区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但多项涉及边疆民族地区开发战略的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地方原有的权利(力)配置。国家实施区域开发战略所营造的宏观经济环境,在整体上当然有利于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但由于这些开发战略由国家主导并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自主权,从而导致了国家主导与民族地区自主间的矛盾。

  二是不同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目前随着多项区域开发战略的实施,已有诸多外部力量介入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由此带来了不同群体、民族和地区利益结构的变化,并导致了不同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在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利益关系:①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地方的关系;②外来投资主体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③发达地区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关系。而在这三种利益关系中最主要的矛盾包括:在资源开发中不同主体经济利益的共享问题以及边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本的分担问题。

  在涉及边疆民族地区的区域开发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利益冲突,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在资源开发利益共享中形成利益冲突,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X才输出自然资源的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合理有效的经济利益补偿;而在外来投资主体和当地少数民族之间形成利益冲突,则是因为没有落实互惠互利原则,外来投资主体没有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至于在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之间形成经济利益冲突,原因是没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相关政府间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等“对口支援”机制。

  三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就边疆民族地区而言,资源丰富是它们的最大优势,所以必须在妥善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进入21世纪,随着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采取“退耕还林”“实施天然林保护”等措施,使西部地区生态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西部地区环境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总趋势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其原因,一方面是先天不足等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过度开发等人为因素。除此之外,产业转移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区域开发大多都规划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但缺少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制度措施,具体表现在:①在国家确立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等目标中,没有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缺乏能够有效制约建设者的环保责任制度;②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缺少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替代措施;③国家实施重大开发项目,缺乏对可能带来环境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從而造成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并引发了一些环境问题。

  三、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叠加效果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相继启动的“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在边疆民族地区形成了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及相关项优惠政策的交叉与重叠。分析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优惠政策的交叉叠加效果,虽然总体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法律及政策叠加的积极效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每当启动重要的区域开发战略,并确立相应的区域开发法制,出台与区域开发相关的优惠政策,都尽可能把边疆民族地区纳入其中,使边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热情关怀。目前民族地区不仅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社会生活诸多领域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并根据民族经济法享受各项政策优惠,而且也根据国家确立的“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及配套法规,拥有多项经济职权,实可谓法定权利广泛,各项优惠政策交叉重叠。

  多项优惠政策交叉重叠的积极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项优惠政策的交叉重叠给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带来的助推效应。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市场已开始发挥决定性作用,而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内生动力普遍不足,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必须有多项优惠政策的综合发力和强力推动。因为多项优惠政策的交叉与重叠,其实质就是通过政策倾斜,发挥政策具有的推动作用,为实现赶超创造条件,使边疆民族地区获得制度性的后发利益,从而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后发赶超。所谓后发赶超,就是充分发挥边疆民族地区优惠政策交叉重叠的政策优势、独特的区位优势、丰富的资源优势,再加上自身的艰苦努力,通过政策的推动作用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条件,使区域经济整

  体后发赶超变为现实。[5](133)

  二是多项优惠政策的交叉重叠,显现了一加一大于一的叠加效应。由于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重叠,边疆民族地区已汇集多项有利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既有与民族经济法配套的优惠政策,也有根据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所形成的法规;既有从国家战略出发确立的导向性政策,又有为边疆民族地区量身定做的专项支持政策,这些政策由于有不同的政策考量,仅依靠某一政策无法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遇到的难题。所以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必须合理地协调各项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既相互支撑又互相补充,通过优惠政策的综合作用,改善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社会服务功能,从而显现优惠政策的巨大吸附功能。

  三是多项优惠政策交叉重叠,极大改善了边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物质生活。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根据民族经济法和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所确立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拉动作用,不仅极大改善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而且还使边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生活发生了令人瞩目的重大变化。据统计,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4年到2013年,按可比价格计算,边疆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8倍,由585元增加到2269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1倍,由299元增加到6579元。[6](A2版)

  (二)法律及相关政策叠加的负面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适当扶持边疆民族地区的企业,当然也会带来企业的不平等竞争、受惠企业生存能力下降、遮蔽企业内部的管理漏洞等负面影响,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是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必须开展对优惠政策叠加效应的科学研究,努力使国家优惠政策尽快转化为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动力。考察迄今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叠加未能显现应有的叠加效应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大量与边疆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而这些政策的力度之大、针对性之强和发挥空间之大,都可谓前所未有。但由于边疆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思想普遍不够解放,并且存在严重的等、靠、要等依赖心理,既没有开展系统的政策研究,也未能在实践中用足、用活和用好这些政策,更没有通过发挥政策优势,调动各级政府、企业及广大各族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错失了一些发展良机。所以面对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重叠以及诸多利好政策的相互叠加,要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的更好更快发展,首先必须解放思想,乘势推进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沿边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等特定区域的发展,通过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国家制定了很多只在特定区域实施的特殊政策。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持续的简政放权,那些原本只在特定区域实施的优惠政策,过不了多长时间很快就变成了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的一般政策,而这种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展,不仅使那些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对沿边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引作用,而且降低了这些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信赖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这些地区干部群众加快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使那些根据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确定的优惠政策,未能发挥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效应。

  三是根据现行的行政法制,特别是税收法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如果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相互叠加,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企业不应累加享受各种优惠政策,而是选择享受幅度最大的优惠政策'这就是我国税收法制所强调的所谓择优享受。目前在我国的税收法实践中,如果由于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而选择适用优惠幅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会使那些优惠幅度相对较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被优惠幅度相对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覆盖而名存实亡,从而丧失了存在的理由。所以在边疆民族地区等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叠加,不仅未能发挥政策叠加应有的叠加效应,反而还由于使人误以为这些地区已经享受了国家很多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倾斜。

  四、发挥法律及相关政策叠加效应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虽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叠加,但至今未能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发挥多项优惠政策叠加所带来的叠加效应,而在当今背景下,要发挥多项优惠政策叠加所带来的叠加效应,边疆民族地区应不断强化政策研究并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是必须解放思想,强化研究,挖掘潜力,发挥优惠政策叠加效应。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含金量较髙的优惠政策,并形成了多项优惠政策的交叉与重叠。但考察迄今的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叠加并未带来其应有的叠加效应。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边疆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未能解放思想,打破等、靠、要的思想禁锢,[7](89)同时也缺乏对政策的深入研究与解读。所以要在新时代发挥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首先必须解放思想,强化政策研究,挖掘政策潜力。

  围绕各项优惠政策的解读,既要着眼于强化理论研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发挥政策的最大效能,同时还要借鉴国内外经验,并且抓住转型跨越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的决策能力和谋划能力。而在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中,则要着力吃透优惠政策的精神实质,在正确理解优惠政策核心意图的基础上,切实把握优惠政策的关注点、基本界限和操作方式。此外,在相关优惠政策的实际运用中,还要善于把优惠政策转化为落实的具体措施,通过发挥各种优惠政策的集成效应,真正把政策机遇转化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成效。

  二是要建立优惠政策的联动机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大,那些原本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演变为在其他地区也可以适用的一般政策,从而失去本应具有的牵引效果。建国以来,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逐步缩小边疆民族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我国建立了体系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所以为了实现国家既定的政策目标,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国家应在政策力度上尽可能保持这些优惠政策的高位态势。

  为了在政策力度上保持优惠政策应有的高位态势,必须建立优惠政策的联动机制。即当适用于国内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其支持力度达到或接近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力度时,那些用于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应相应提高其支持力度,以确保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始终大于支持国内其他地区发展的政策力度。除此之外,国家还应鼓励边疆民族地区创造性地运用国家给予的政策,着力挖掘优惠政策的潜能,通过改革释放更多的发展空间,提高引进外部资源的效率和水平。

  三是通过立法确立优惠政策的叠加制度。通过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逐步缩小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是解决我国所有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Xf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特别是税收法的执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了不同优惠政策相互叠加,该地区企业不是累加享受这些政策优惠,而应当选择享受幅度最大的优惠政策,这使得国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所以为使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使其成为缩小与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重要动力,必须采取确保边疆民族地区获得实惠的可行措施,即通过规定边疆民族地区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确保其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边疆民族地区企业选择享受幅度最大的税收优惠,对于确保企业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边疆民族地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当然有其重要的合理性。但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层面的制度安排,由于民族经济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所以在边疆民族地区仍实行税收优惠的择优选择,必将导致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由民族经济法制确立的优惠政策被力度较大的其他优惠政策所覆盖。因此,为了确立宪法制度的权威、确保由民族经济法确立的优惠政策得到实施,使边疆民族地区实现加快发展,国家应规定由民族经济法制确立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于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2]刘隆亨主编:《中国区域开发的法制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陳云生:《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与解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4]王允武,田钒平:《西部开发背景下民族地区经济法制问题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

  [5]冯鑫:《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政策叠加效应研究》,《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10期。

  [6]闵言平:《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贵州民族报》(数字报),2014年12月22日。

  [7]虎有泽:《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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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发挥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叠加效应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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